设置字体大小:【大 中 小】 【打印】 【页面调色版 】 发布时间:2013-05-07 点击次数: 次
为加强森林防火工作,规范野外用火管理,保障林业发展,根据《森林法》、《防火条例》等法律法规,特公告如下:
一、森林防火期内,严禁一切野外用火,因生产需要,应经我场防火领导组同意,任何非生产性用火均不予批准,防火期内,严禁许可一切野外用火。
二、清明期间严禁进入林区,禁止吸烟,乱丢烟蒂、火柴等;禁止上坟烧纸;禁止焚烧田埂等。
三、森林防火期内,无行为能力人、限制行为能力的监护人应加强对被监护人的教育和管护,防止被监护人携带火种进入林区、植被区,因管理失职造成火灾事故的,监护人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。